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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只要不签拆迁协议,征收方就不能强拆么?在拆迁补偿方案中都包括什么内容?

2020-04-1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贾启华律师,重庆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被拆迁人只要不签拆迁协议,征收方就不能强拆么?

  一、被拆迁人只要不签拆迁协议,征收方就不能强拆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方在实施强拆之前应当先向被拆迁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视为被拆迁人弃权,默认了拆迁方确定的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征收方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而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强拆是一种合法的强拆。


  二、司法强拆的条件


  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拆的时候,除了要提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且该申请还必须在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在拆迁补偿方案中都包括什么内容?

一、在拆迁补偿方案中都包括什么内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方案应该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的范围、征收补偿标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为加强永武项目的征地拆迁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公示制度


征地拆迁部门应按时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征地拆迁通告;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安排;征地拆迁工程量、补偿安置方案、监督举报电话等。


2、信访制度


征地拆迁部门应在工作地点设专人负责接待群众,向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要件件有着落。对群众反应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出现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


3、监督检查制度


项目征地拆迁处对县、乡征迁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4、业务培训制度


建立征地拆迁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


5、承诺制度


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征地拆迁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保证严格履行相关协议,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


保证不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保证拆除的旧材料不污染水源,以及有其它影响未拆迁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保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


6、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进行追究,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向管辖单位建议更换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消极对待征地拆迁工作,抵制工作安排的


违反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规定的


借征地拆迁,达到个人非法目的,造成征地拆迁工作被


动局面或造型当事人较大损失的


违反征地拆迁廉政规定的


未按程序或未依法征地拆迁的


扰乱征地拆迁次序,散布虚假信息,混淆是非的行为


违反合同条款或拒不改正的


对失职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为处理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一起上访行为,尤其是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未按时按量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


以上就是拆迁补偿方案中的相关情况,对于拆迁补偿的相关情况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拆迁补偿中的补偿标准的认定以及拆迁款的发放方式和时间上,必须进行明确的约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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